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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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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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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双方出轨致离婚 前妻索赔法院判决不用赔 养儿真的能够防老吗?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陆颜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陆颜,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陆颜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姻期间双方出轨致离婚 前妻索赔法院判决不用赔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其中一方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补偿款,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黎捷与王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底结婚,2013年底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王伟因婚外情给黎捷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王伟自愿支付黎捷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补偿。


  后王伟未按该约定支付补偿款,黎捷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确认离婚前于2012年底开始分居,至2013年底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黎捷自认其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王伟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是王伟有过错行为,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怀孕。


  法院:妻子也有不忠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是以王伟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王伟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捷补偿款5万元。黎捷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其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王伟从而拒付补偿款。


  对此,黎捷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王伟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法院认为,但这并不能推脱黎捷存在的过错,黎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黎捷在与王伟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伟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对王伟的辩解,法院予以采信,于是判决驳回黎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违反忠实义务


  另一方可索赔


  法官表示,本案中,黎捷在与王伟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伟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关于王伟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捷补偿款5万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现双方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养儿真的能够防老吗?

2005年4月,夷陵区法院乐天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高某与其五个子女的赡养纠纷一案,由于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只好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原告高某随其次子生活,其余四个



  2005年4月,夷陵区法院乐天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高某与其五个子女的赡养纠纷一案,由于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只好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原告高某随其次子生活,其余四个子女每人每年给付原告150元生活费。这本来是一个很普通的赡养案件,但听听五个被告在庭审中的说辞,实在是让人忍不住想问——养儿真的能够防老吗原告含辛茹苦养大的五个子女如今都已成家立业,但面对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告,五个子女却相互推诿、斤斤计较:有的抱怨分家不公,称自己生活困难;有的不愿给赡养费只愿给粮食;有的要求先协商原告的安葬费问题,然后再协商赡养问题;还有的甚至要求先继承原告的财产,否则不同意每年给赡养费。种种说辞真让人觉得心寒,他们也不想想,当年原告抚养他们的时候难道计较过自己的得失吗


  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夷陵区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2年夷陵区法院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7件,2003年为23件,2004年则上升至30件。虽然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此类纠纷却反映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综合分析赡养纠纷案件,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多个子女推诿型。有多个子女的老人不被赡养,反而被推来推去的案子是常见的。曾经有一个老人把八个子女都告上法庭,原因是每个子女都害怕自己吃亏,将年过半百的老人你推给我、我推给你,结果使老人无处容身、晚景悲凉。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在农村有部分子女认为只有儿子应该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女儿作为“泼出去的水”则不应该赡养老人,这样就导致老人吃了上顿没下顿。


  二是分家析产不公型。有的子女抱怨分家不公平,因此产生了纠纷而不赡养老人,认为谁多得了财产,谁就应该多赡养老人,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分得财产就不应该赡养老人。


  三是老人再婚纠纷型。老人再婚后,继子女和继父之间的不合,导致亲生子女与生母间的家庭矛盾,子女往往以此为由不尽赡养的义务。


  四是子女贪图享受型。这类纠纷案通常因为子女与老人感情长期不合,子女虽然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但是只顾自己享受,吝于履行赡养义务。 五是精神赡养纠纷型。这类案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夷陵区目前还无一例,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却时有发生。子女通常认为只要通过金钱或财物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生活有保证就可以了,却忽视了老人的情感需求,存在所谓的“精神虐待”现象,从而引发老人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在保证其物质生活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探视。


  夷陵区法院今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这也是一个要引起大家重视的问题。这与区委区政府提出“构建和谐夷陵”的号召是相悖的,这也是不和谐的一种体现。深究此类纠纷在农村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差 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二、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往往容易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三、分家析产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四、农村的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 经统计,夷陵区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基本上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较少出现赡养纠纷。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五、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如不对家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六、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年社会,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正以年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


  所以,养老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于子女不愿尽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其实并不太难解决。老人们大可不必忍气吞声,大可不怕“家丑外扬”,只需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但对于近几年出现的精神赡养问题则在实际中难以操作,成为赡养问题的新热点。


  据报道,在广州曾发生了一起老人辞世四五天后才被儿子发现的惨剧。在广州市一栋两层小楼中,一位70多岁的钟姓婆婆被前来探望的儿子发现时已辞世四五天,老人尸身已经开始腐烂。警方接到钟婆婆儿子的报警电话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据推断,钟婆婆是背部朝上蜷缩着倒在地上的,地上有暗红色的血水痕迹,她身边有一张木凳子。可能是老人在睡觉前把门锁上,接着在上楼时不小心失足摔倒,头磕到凳子角上致死。无独有偶,此前不久,大庆市55岁的独居老人卢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鉴定竟然已离世半年之久。悲剧的发生,留给我们以沉重的思考。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至今人们仍对这首四年前就传唱大江南北的《常回家看看》记忆犹新,然而近年能够“常回家看看”的子女还是越来越少了。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许多青年人的养老观念还是传统的,认为父母不愁吃、不愁穿就没事了,普遍忽视了与父母的精神交流和心理慰藉。







2005年4月,夷陵区法院乐天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高某与其五个子女的赡养纠纷一案,由于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只好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原告高某随其次子生活,其余四个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家庭处于独门独户,农村家庭成为独家独院。家庭与家庭,居民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这种生活方式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人们退休后从社会走向家庭,生活也由职业型转变为休闲型,社会活动范围也相对缩小,从而容易出现心理失衡。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心理发生老化,时常被失落、孤独、焦虑、猜疑笼罩,使心灵蒙上一层阴影,他们渴望情感关爱,企盼心灵慰藉,希望人们走进老年人的内心世界,给他们带来幸福、快乐、充实的生活。所以,老年人不仅要求有满意的物质赡养,而且要有满意的精神赡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人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在扮演子女的角色。在父母年轻力壮时,子女享受着其给予的无微不至的爱和关怀,正是这份爱和关怀呵护子女茁壮成长。在小树苗长成参天大树的时候,父母却已经耗尽了精力,变成了年老体衰的老人。如何回报父母对子女的无私奉献,如何让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更幸福安宁,对于这个问题,身为人子的我们应该用实际行动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夷陵区人民法院·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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